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各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勘察(如有)、設計、施工等驗收工作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負責提供及移交竣工驗收資料。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相關許可文件、備案表格、工程管理技術文件中應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等欄目。其他項目參建單位根據(jù)其職能范圍審核、簽署、整理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規(guī)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