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17種情形認定為招標人與投標人圍標串標
2022-12-23 16:51:23 點擊數(shù):
(十三)在招標文件以外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shù)模?br />(十四)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十六)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五條 招標人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圍標串標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圍標串標行為的,招標人應取消其對該項目的代理資格,重新選擇代理機構后依法重新招標。
第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由同一人或幾個有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yè)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企業(yè)或同一賬戶資金繳納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jiān)等人員在同一個單位的;
(四)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shù)模?br />(五)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六)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不能提供其屬于投標企業(yè)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的(如:社會保險等資料);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圍標串標行為。
第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明顯雷同或錯、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或者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或項目班子成員出現(xiàn)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個人或同一家企業(yè)為其提供投標咨詢、商務報價、技術咨詢(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等服務的;
(六)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有其他明顯圍標串標情形的。
第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其與投標人有圍標串標行為:
(一)發(fā)現(xiàn)投標人投標文件中存在本辦法第七條之(一)、(二)、(三)、(四)、(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而不予指出繼續(xù)進行評標的;
(二)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有意給某一投標人高分值而壓低其他投標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進行評分的;
(三)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傾向性引導進行評標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第九條 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圍標串標行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已經(jīng)中標或簽訂合同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或廢止合同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被認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由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將其從汕尾區(qū)域?qū)<規(guī)熘杏枰猿?,終身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guī)欤呵楣?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認定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由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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